外国语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和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环境与秩序,防止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出现,并在事故一旦出现时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与认定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管理人员)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按对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I级为重大事故,II级为较大事故,III级一般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管理、B-课堂、C-考试、D-保障。教学事故的分类、事项和级别见表1。
第四条学院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违反教学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必须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教学事故报告内容应明确列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在教学活动中,一年内构成多个教学事故者,属两个III级教学事故的按II级教学事故认定,属三个III级教学事故的或属一个III级和一个II级教学事故的或两个II级教学事故的按I级教学事故认定。
第七条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及时通知到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及人事处,并将有关结果备案。
第三章申诉处理
第八条教师或管理人员对教学事故处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表1教学事故的分类、事项和级别
分类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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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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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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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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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或全校性活动需进行教学调度时,由于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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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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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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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课后未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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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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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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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课出现较大差错,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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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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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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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教学任务出现较大疏漏,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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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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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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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私自修改教学计划或私自改动课程或实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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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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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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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接受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任务,造成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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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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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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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办理正式手续,擅自调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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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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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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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院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并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由他人代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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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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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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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含上机、实验):
1.迟到10分钟以下。
2.迟到超过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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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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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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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上课时间无极特殊需要擅自离开课堂办其他与本课堂无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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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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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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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调、停课手续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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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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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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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前下课(含上机、实验):
1.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下。
2.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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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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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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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正式手续合班或拆班进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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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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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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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传播道德低劣的内容或骚扰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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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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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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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场所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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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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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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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院(部)同意,舍弃(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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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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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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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相差4学时及以上且未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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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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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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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或教学工作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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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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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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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课时接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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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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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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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私自要求学生订购其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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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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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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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泄漏考试内容,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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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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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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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泄漏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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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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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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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量难度小造成在规定考试时间内提前一半结束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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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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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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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试卷数量不够,影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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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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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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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未到场或试卷保管者未到场耽误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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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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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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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阅试卷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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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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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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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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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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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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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未执行考场规则,致使出现作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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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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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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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现作弊现象隐情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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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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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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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登、漏登学生成绩或未按要求及时登录公布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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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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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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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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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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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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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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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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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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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有意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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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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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I级教学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500元,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与优秀; II级教学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300元,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III级教学事故: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第十条凡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II级教学事故者,当年的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若本细则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则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15年4月